二 “古今字”的歷史面貌

(一)古人眼中的“古今字”

“古今字”是個學術史概念,應在歷史語境中理解它的含義和作用。最早提出這個問題的是古代訓詁家,他們在注釋中用“古今字”説明不同時代用不同字符表達同一詞項(文獻中的音義結合體單位)的用字現象。除了典型的“古今字”表述,還有許多包含古今用字關係的其他表述方式。有的將“古”“今”對舉,如“某古字,某今字”等;有的單説“古”或“今”,如“古(今)作(爲)某”“古(今)某字”“古(今)文(字)某”等。無論怎麽表述,其中都包含“古”或“今”的時間概念。最初提出“古今字”相關名稱的是漢代學者鄭衆和鄭玄。

(1)【諸侯之繅斿九就。】鄭司農云:“‘繅’當爲‘藻’。‘繅’,古字也,‘藻’,今字也,同物同音。”(漢·鄭玄注《周禮·夏官》)

(2)【凡國之大事,治其禮儀以佐宗伯。】故書“儀”爲“義”。鄭司農云:“‘義’讀爲‘儀’。古者書‘儀’但爲‘義’,今時所謂‘義’爲‘誼’。”(漢·鄭玄注《周禮·春官》)

(3)【君天下曰天子,朝諸侯、分職授政任功曰予一人。】《覲禮》曰:“伯父實來,余一人嘉之。”余、予古今字。(漢·鄭玄注《禮記·曲禮》)

鄭衆是東漢早期人物,他雖未明確使用“古今字”這個術語,但已用“古字”“今字”溝通詞語用字的時代差異,且對古今字的内涵做出基本界定。[16]如例(1)闡述記録{五彩絲繩}義的詞語古今分别使用“繅”和“藻”字,更重要的是指出古今字具有“同物同音”的性質,即“同義同音”却使用了不同的字形記録。例(2)具體分析{儀態}義詞語歷史上分别用古字“義”、今字“儀”記録,表示{意義}的詞語曾用古字“誼”、今字“義”記録。東漢晚期的鄭玄則明確開始使用“古今字”的術語溝通詞語用字的古今差異,例(3)記録{自稱代詞}的“余”和“予”字構成“古今字”關係(研究發現“予”“余”實際使用的古今關係是不斷變化的[17])。可見他們提出或使用“古今字”概念與文字分化無關,不屬於造字的問題,完全是針對文獻解讀溝通詞語古今用字差異而言的。

我們通過對大量實際材料的調查,發現從漢代到清代的學者對“古今字”性質的認識基本上保持着一致性,都是在訓詁注釋的範疇内溝通歷時同詞異字現象。清代是中國傳統語言文字學研究的巔峰,而段玉裁的成就更是超拔前人。段玉裁對“古今字”的相關問題有着深刻的認識,是學術史上第一位對古今字進行理論闡釋的學者。其著作中有大量關於“古今字”的精闢論述,如:

(4)【今,是時也。】古今人用字不同,謂之古今字。(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亼部》)

(5)【余,語之舒也。】余予古今字。凡言古今字者,主謂同音,而古用彼今用此,異字。若《禮經》古文用余一人,《禮記》用予一人。(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八部》)

(6)【誼,人所宜也。】凡讀經傳者,不可不知古今字。古今無定時,周爲古則漢爲今,漢爲古則晉宋爲今,隨時異用者謂之古今字。(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言部》)

(7)【婬,厶逸也。】婬之字今多以淫代之,淫行而婬廢矣。(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女部》)

段玉裁首次對“古今字”進行定義,如上舉例(4)認爲“古今人用字不同,謂之古今字”,例(5)提出“凡言古今字者,主謂同音,而古用彼今用此,異字”。從這些不同表述中可以看出,段玉裁眼中的“古今字”也是立足於詞語用字角度的。他對“古今字”研究的理論貢獻還表現在提出“古今無定時”,如例(6)認爲“古今字”的“古”和“今”並非絶對的時間概念,而是相對的,古今可以轉换,隨時異用;而“凡讀經傳者,不可不知古今字”則更説明“古今字”是釋讀文獻的訓詁學問題。此外,他的貢獻還表現在獨創“某行某廢”的訓詁體式,揭示詞語古今用字演變的結果,如例(7),這無疑也與造字相承無關。[18]

段玉裁在《經韻樓集》卷十一中又説:“凡鄭言古今字者,非如《説文解字》謂古文、籀、篆之别,謂古今所用字不同。”其“謂古今所用字不同”固然不錯,但斷言“非如《説文解字》謂古文、籀、篆之别”則可能過於拘泥。因爲對於什麽是“用字不同”,如果對“字”的看法古今有異,那對具體材料的判斷就難免不同。現代構形學告訴我們,漢字的不同形體有的是異構關係,有的是異寫關係。[19]所謂“用字不同”通常是指具有異構關係的不同字位或者不同字種,衹是寫法不同的異寫字一般不看作用了不同的字,因而構不成“古今字”關係。但古人没有明確的異寫、異構概念,他們衹看字形差異,字形差異不同的字,就有可能被認定爲“古今字”,所以“古文籀篆之别”也可以屬於“古今所用字不同”。例如:

(8)卜,灼剥龜也,象灸龜之形。一曰象龜兆之從横也。,古文卜。(漢·許慎《説文解字·卜部》)

(9)外,遠也。卜尚平旦,今夕卜,於事外矣。,古文外。(漢·許慎《説文解字·夕部》)

按許慎的標注,我們可以認爲,在{占卜}詞項上,“”爲古文,則“卜”爲今字,“、卜”構成“古今字”關係;在{外面}詞項上,“”是古文,“外”爲今字,則“、外”也構成“古今字”關係。但其實“”與“卜”的差别衹是寫法不同(對古文字的隸定或轉寫方式不同),構形上都是“象龜兆之從横也”,並非兩個不同的字位。又如:

(10),溥也。从二,闕;方聲。,古文,亦古文,籀文。(漢·許慎《説文解字·丄部》)

(11)【】《説文》“溥也”。《爾雅》“二達謂之岐旁”。隸作旁。古作。籀作雱。或作。(宋·丁度《集韻》卷三)

按,在許慎看來,秦漢時期使用的小篆字形“”,在“古文”時代的文獻裏寫作“”,在籀文材料裏寫作“”,都屬於前代不同的用字。其中有的結構不同,有的衹是寫法不同,由於形體上有差異,都可以看作不同的字。那麽,所謂“古文”“籀文”可能不是純字體概念,而主要指字形的來源和出處,所以後世如《集韻》之類往往將《説文》的古文形體轉寫爲當代通行的字形。如把古文“”與“”分别轉寫成楷體字形“”與“”,這並不表明“”與“”這種字形在文獻中實際用過。之所以把轉寫後失去了“古文”書寫風格的字形仍然稱爲“古作某”,可能因爲古人所説的“古文”原來就不是着眼於字體風格的。當然,對這些由古代的某種古文字形轉寫而來的後出字形,由於文獻裏不一定實際使用過,如果要作爲用字現象來分析,最好回到古文字形的時代按古文原形的功能分析,轉寫字形衹能看作古文原形的代號而已。

我們説許慎的“古文”未必是一個純字體概念,更大程度上是指古代文獻中的用字,大概相當於“古代文字”,具體所指時代和文獻隨相對概念而異,但都是指字形的來源而不是指書寫風格。關於這個問題我已指導桂柳玥寫過一篇碩士學位論文,題爲《〈説文〉“古文”所指及相關“古文”研究》。通過全面考察《説文·叙》中10處“古文”所指和《説文》正文中出現的幾百個“古文”的含義,我們認爲,《説文解字》中的“古文”應泛指秦代小篆和秦隸産生之前除大篆之外的古代文獻用字,它强調的是文字材料在來源和時代上的差異以及字形結構的不同,未必有統一的書寫風格。其中“古文以爲某”的説解體例,正是用來説明古文書籍的用字現象的,即某個字形在古代文獻中用來記録另一個詞,也就是當成另一個字用。正如段玉裁在“屮”下注曰:

凡云古文以爲某字者,此明六書之叚借。以,用也。本非某字,古文用之爲某字也。如古文以洒爲灑埽字,以爲《詩》大雅字,以丂爲巧字,以臤爲賢字,……皆因古時字少,依聲託事。至於古文以屮爲艸字,……以爲澤字,此則非屬依聲,或因形近相借。無容後人效尤者也。[20]

也正如陸宗達先生所説:

許慎所謂“古文”,就是漢代所發掘出的古文經典中的字體。但實際上《説文》所説的“古文”,不僅僅限於古文經典,春秋時代秦篆以外群書故籍所使用的文字,都叫“古文”。……此外,許慎還引據很多秦以前的其他古籍,如《逸周書》、《山海經》、《春秋國語》、《老子》、《孟子》、《楚辭》、《司馬法》等等,都可以根據上面所説的道理來推斷爲“古文”。據《説文解字·叙》,許慎還收集了當時出土的鼎彝銘文的字體,也稱爲古文。[21]

陸先生所説的“字體”應該理解爲字形,許慎注列的“古文”“籀文”等與“小篆”不同,主要不是書寫風格類别的對立,而是字形結構和使用功能的差異,是文獻來源的時代不同。這樣理解許慎的“古文”,纔可以跟司馬遷《史記》所説的“古文”[22]、鄭玄等注釋家注列的“古文”[23]以及後世字書如《廣韻》中所謂的“古文”統一起來。它們都是指古代文獻中的用字現象,衹是具體來源不同而已。所以我們把這類指稱古代文獻中用過的“古文”當作“古今字”的“古字”,也都納入注列“古今字”的材料提取範圍。

總之,古人的“古今字”是個訓詁學概念,屬於文獻用字問題,跟造字和文字分化無關。凡是不同時代的文獻記録同一詞項而使用了不同的字,不管是結構不同的字位字種,還是同一字位字種的不同字形,都可以叫“古今字”。其要點有三:一是“同物同音”,即文獻中功能相同,記録的是相同詞語;二是“文字不同”,前後使用不同的字形記録;三是使用時代有先後。概括起來説,古今字是指不同時代記録同一詞項所用的不同字,而不同的字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組字,所以古今字是字組概念而不是個體概念。

(二)“古今字”與“分化字”“分别文”的關係

既然“古今字”在傳統語言文字學的發展歷程中一直屬於訓詁學領域的問題,是文獻用字問題,那麽現代學者將其等同於“分化字”和“分别文”,或者認爲“古今字”包含“分化字”“分别文”,將其看成文字孳乳的造字問題,無疑都是不符合學術史原貌的。這裏既有對古人學説的無意識誤解,也有故意追求某種學理而强人就己的非學術史研究方法,所以需要從學理和方法上辨明原委,纔能真正消除誤解。

1.分化字、分别文不是“古今字”

今人把“古今字”等同於“分化字”,或者認爲“古今字”包含“分化字”,顯然不合古人的實際,更重要的是在學理上也無法講通。所謂“分化字”,一般是指原來具有多項功能的字被分化爲各自承擔原來部分功能的幾個字的文字現象。例如“采”字原來曾記録{采摘}{彩色}{理睬}等多個詞項,“采”字記詞職能過於繁重,於是以“采”作爲聲符分别新增義符,另造新字,分擔各項職能。如增“手”旁造“採”記録{采摘}、增“彡”旁新造“彩”專記{彩色}、增“目”旁新造“睬”記録{理睬}等,將“采”稱爲“母字”,將“採、彩、睬”看作由母字孳乳出的分化字。值得注意的是,“分化”通常指由舊事物滋生出新事物的過程,所以“分化”是就“字”而言,增多的衹是記録詞語的字形,記詞職能仍是原有的,並未出現新的增項,不宜使用職能“分化”的表述。分化字産生以後,衹是將原有記詞職能進行了重新分工調整,將原來一個字的職能分擔給幾個字。職能分工不衹有字形分化孳乳新字一途,還可以有其他方法,如改换義符、異體分工、借字分擔等,所以字形分化不等於職能分工,更不等於古今字。

那麽分化字是否能够等於“古今字”的概念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可以舉出如下理由。首先,“分化字”單指一方,要跟“母字”相對纔成爲指一組字的概念;而“古今字”是包含古字和今字的組概念,“分化字”和“古今字”這兩個概念根本不對稱。其次,“母字”與“分化字”在功能上是總分關係或包含與被包含關係,並不對等,母字一個字承擔多項職能,而分化字衹是承擔原來母字的一項功能,它的功能要比母字少,分化字與母字的功能不對等,所以分化字和母字記録的不是同一個詞;而“古今字”的“古字”和“今字”是同一關係,音義相同。最後,文字分化是漢字字種的孳乳發展現象,屬於“造字”問題;古今字是不同時代詞語用字的不同,屬於“用字”問題。可見“古今字”和“分化字”是不同的現象,性質存在明顯差異。

今人之所以會把“古今字”看成“分化字”,應該與誤解清代王筠的“分别文”有關。他們以爲王筠的“分别文”就是“古今字”,而“分别文”也可以叫“分化字”,所以“古今字”就是“分化字”。其實這三個概念各不相同,不能混淆,王筠的分别文不等於古今字,分别文也不等於分化字,分化字自然也就不等於古今字。

我們先看王筠提出“分别文”的學術背景和研究意圖。[24]“分别文、累增字”是王筠在研究《説文》異部重文時提出的,他在《説文釋例》卷八對“分别文、累增字”做過界定:

分别文、累增字(此亦異部重文,以其由一字遞增也,别輯之):字有不須偏旁而義已足者,則其偏旁爲後人遞加也。其加偏旁而義遂異者,是爲分别文。……其加偏旁而義仍不異者,是謂累增字。[25]

可見王筠提出“分别文、累增字”的學術背景與“古今字”無關,主要是爲研究“重文”現象。《説文》“重文”是指功能基本相同的用字,以異體字居多,但不限於異體字。“分别文”如下文例(1)“然”字包含“然1”(燃燒)、“然2”(應答之詞)、“然3”(代詞)等多個同形詞項,增“口”旁造“嘫”將“然2”從形體上跟意義不同的“然1”“然3”分别開,所以稱爲“分别文”;而“嘫”“然”記録詞項“然2”屬同功能字,所以屬“重文”現象。“累增字”如下文例(2)“复”字本義指“返回”,後遞增義符“彳”作“復”,二者屬同音同義的異體字關係,也屬於重文。

(1)“嘫”下云“語聲也”,蓋即然否之然。《火部》:“然,燒也。”借爲應詞,又加口爲别耳。《脈經》凡應答之詞,皆以然字代曰字,嘫下衹云然聲。(清·王筠《説文釋例》卷八)

(2)《夊部》复下云:“行故道也。”《彳部》復下云:“往來也。”夫往而復來,則所行者必故道也。《玉篇》曰:“复,今作復。”案:從夊,義已足矣。又加彳,微複也。復下衹云复聲。(清·王筠《説文釋例》卷八)

王筠説“分别文”“累增字”“此亦異部重文”,衹是由於這兩種重文都是“遞增”偏旁造出新字而形成的,所以“别輯”出來另立一卷。新字的記詞功能若與母字的某些義項不同就是“分别文”,没有不同則是“累增字”。這一發明的實質,是把在《説文》中處於平面静態的一部分“異部重文”從造字的角度進行動態分析,以揭示部分“異部重文”産生的原因,並非字際關係新的分類。這些“重文”以增旁造字的方式産生,遂使“分别文”“累增字”可以延伸爲專門探討造字孳乳問題的漢字學理論,它跟形體構造和字種增益密切相關,而跟漢字的使用屬於不同的學術層面,所以跟“古今字”没有必然聯繫。

我們説“古今字”不等於“分别文”“累增字”,還可以從下面幾點來説明:第一,“古今字”指稱的字例可以没有“增偏旁”的形體關係。第二,“分别文”“累增字”衹能指稱造字時間在後的字,而“古今字”的“古”“今”無定時,所以用字的古今關係跟造字的時間順序有時並不一致。第三,“古今字”的古字和今字“同物同音”,判斷的標準是在文獻中音義相同,即記録同一詞項。累增字是“加偏旁而義仍不異者”,而“分别文”是“加偏旁而義遂異者”,就是説稱爲“分别文”是因爲它跟原字的意義不再相同(有的音也不同)而記録了另一個詞項。第四,王筠著作中“古今字”與“分别文、累增字”是兩套共存異用的術語。使用“古今字”術語時,着眼於文獻用字不同而功能相同,常常跟注釋性用語配合,目的是用熟悉的今字解釋不太熟悉的古字;而使用“分别文”“累增字”則着眼於文字孳乳關係,目的是説明某個字是以某個字爲基礎産生的,故常有“後作”“後起”之類的用語配合。[26]

所以我們認爲“分别文”與“古今字”性質不同,判斷標準不同,不能相互取代。其實,“分别文”不僅不是“古今字”,也不等同於“分化字”,因爲分化母字職能的手段多種多樣,不限於“增偏旁”,增旁分化衹是漢字分化的手段之一,漢字還可以通過改换偏旁、異體分工、借字分化、另造新字等方式來達到分化原字職能的目的。這幾組概念之間的區别如下表所示。

“古今字”“分别文”“分化字”不僅提出的學術背景與研究意圖各不相同,而且“古今字”是“古字”和“今字”的合稱,屬於字組概念;而“分别文”“分化字”却都是單指一方,要分别與“被分别字”“母字”並舉纔能構成組概念。它們的性質也存在根本不同,古今字是訓詁家就文獻用字的歷時差異而言的,主要爲破解文獻釋讀的障礙,用一個熟悉的今字去解釋陌生的古字;分别文是王筠就孳乳造字提出的概念,强調的是增旁造字的方法;母字和分化字則是當代學者從漢字職能的分工角度提出的,它强調字形的分化和增多,由一個字變成幾個字,目的在於分擔母字的功能。此外,它們的記詞職能也各不相同,古今字要求同音同義,記詞職能必須相同;分别文的功能必須與被分别字相異;而分化字所記詞項是母字原來多項職能中的一項。

“古今字”既然可以在不同時代替换使用,則音義相同,是針對某一詞項而言的,即古字與今字的對應範圍是記録同一個詞項的字。離開這個詞項,在不同的音義之間,則無所謂古字和今字。因此所謂“職能分化”,所謂“今字衹承擔古字的某一個職務”,所謂“分擔古字的本義,或引申義,或假借義”等説法都是錯誤的,因爲這樣説的時候,這個“古字”跟“今字”記録的已經不再是“同詞”關係了。

2.“古今字”的“古字”和“今字”可從别的角度另加説明

記録同一詞項的“古今字”之間存在多種複雜關係,有的古今字是異體字關係,有的是本字與借字的關係,有的是借字與本字的關係,有的是借字與借字的關係,有的是源本字與分化本字的關係,等等。這些字際關係可以從不同角度説明某組古今字的成因,却不是跟“古今字”處於同一系統的並列概念,因而拿“古今字”跟“分化字”“分别文”“異體字”“通假字”等相提並論並進行辨析是没有意義的,不過可以用不同概念對“古今字”的“古字”和“今字”從别的角度加以説明。或説明來源,或説明屬性;有的衹説明“古字”或“今字”,有的兩者都説明,從而形成另一種對應關係。如用“分别文”説明“古今字”中“今字”的來源,表面上“分别文”跟“古字”或“古文”相對,實際上是省略了“今字”的名號而直接説明這個今字是怎麽來的。這樣的“分别文”“累增字”衹對“今字”起説明作用,不能作爲組概念取代“古今字”或作爲“古今字”包含的類。例如:

(3)《節南山》“維石巖巖”,《傳》:“積石貌。”《釋文》:“巖本或作嚴。”案:嚴者古字,巖則後作之分别文。(清·王筠《毛詩重言》中篇)

王筠説“嚴者古字,巖則後作之分别文”,意謂在山崖義上“嚴1”是古字,“巖”是今字。今字“巖”是爲了區别“嚴2”的{嚴厲}義而産生的一個“分别文”,也就是由“嚴2”詞項的分别文“巖”充當了“嚴1”這個“古字”的“今字”。可見這裏的“古今字”是針對{山崖}詞項而言的,“分别文”是針對{嚴厲}詞項而言的,它們不在同一個術語體系中。

還可以用“俗字”“專字”“借字”甚至後來纔有的“分化字”等説明“今字”的屬性,有時也説明某個“古字”是“假借字”“通借字”“借字”等。這種對“古字”或“今字”屬性説明的用語並非混同“古今字”,也不跟“古今字”關係矛盾,因爲彼此角度不同。例如:

(4)《玉篇》:“爓,火焰也。”焰即爓之俗字,此以俗字釋古字法也。(清·王筠《説文釋例》卷七)

(5)【作,起也,从人,乍聲。】鐘鼎文以“乍”爲“作”,然則“乍”是上古通借字,“作”是中古分别字。(清·王筠《説文解字句讀》第八上)

例(4)記録詞語{火焰},“爓”和“焰”構成古今字關係,今字的來源是俗字,此處用俗字解釋古字,俗字説明的是今字的性質,並非與古字構成組概念。例(5)記録{興起}義先使用古字“乍”,後用今字“作”,二者構成古今字關係;而又説“乍”是通借字,“作”是“分别字”,目的在於從另外的層面説明古字和今字的性質,並不影響“乍—作”是一組古今字的判斷。

這種既從用字時代上擺出“古今字”關係,又儘量從其他角度説明其中“古字”和“今字”的來源或屬性的做法,漢唐訓詁家已發其端,段玉裁、王筠等清代學者做得更多,超過前人。這些用來説明“古字”和“今字”屬性的術語跟“古今字”不在同一個系統,没有並列比較或辨析的邏輯基礎。

但現代許多學者常常批評段玉裁、王筠等人把“古今字”説成“通假字”“俗字”等,認爲他們判斷失誤因而造成矛盾,這是今人把“古今字”跟“通假字”“異體字”等對立起來辨析的結果,實際不懂古人是從其他角度對古今字用字來源或屬性的説明。正如“夫妻”關係可以再解釋各自的身份或籍貫一樣,古人對“古今字”關係的進一步説明並非將有關概念並列對立。

利用“古今字”材料來研究文字孳乳分化現象應該是可以的,但必須明確這衹是材料的共用,不能據此認爲古人的“古今字”概念就是指文字孳乳分化的造字問題,更不能以今律古、强人就己,用今人重新界定的概念去妄議古人。在研究文字分化現象時,最好不要使用“古今字”這個具有訓詁意義的概念,以免引起誤解歧義,導致相關概念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