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的土地权利研究
- 郭冠男
- 1577字
- 2025-02-23 19:42:19
第二节 研究意义
如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和生活,逐步转变为市民。在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权利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简而言之,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农民土地权利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关系、农民土地权利与农村社会发展的关系、农民土地权利和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关系。这些问题国内外已有一定研究,由于视角不同、方法不同,研究结论还存在很大差异。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农民土地权利问题对我国农民发展、农村发展乃至整体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农民土地权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历经数次变迁,变迁的核心就是农民土地权利的变化。我国数次土地制度变迁虽然有社会经济方面的诱致性因素,但是基本上是以政府强制性推动为主,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权利始终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或取或予,农民自己的意愿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与重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亟须改革,单纯体现国家意志的改革已不合时宜,改革的重点和导向必须回应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诉求,围绕农民土地权利展开。
第二,明晰和强化农民土地权利是农民市民化的必要前提。农民实现市民化,一方面要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资金支持,用以解决必要的住房、创业等基本问题。对农民而言,资金来源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应该由农村的不动产积累转化而来,包括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住房。限于现有的政策框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很难顺畅地实现财产化,形成财产性收入。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民的不动产积累目前更多地体现为实物形态,很难财产化和资本化,必须明确农民土地权利的财产属性和权能,强化和丰富农民土地权利,才能为农民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保障农民土地权利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农民、农业”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长期存在的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收入问题,农民增加收入是解决农业农村中所有问题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普遍有了提高,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也是不争的事实。从 1980年到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对差距(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由2.5:1 扩大到2.7:1,绝对差额由286 元扩大到19773 元,扩大近70 倍。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不仅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制约着全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增加农民收入对解决“三农”问题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当前农民收入构成看,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个部分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很低,是增加农民收入最大的潜力所在。强化和丰富农民土地权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
第四,明晰农民土地权利是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基础。农村改革40年来,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种地主体和种地方式都在逐渐发生变化,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势在必行。这就必然要求减少土地上的农民,增加种地农民占有的土地。以城镇化减少农民的方式来看,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在城镇和农村之间双向流动的候鸟式生活是他们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必然选择,改变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快速地让农民完全退出土地、进行市民化不可行。依靠城镇化来真正减少农民只能是一个较长时期的渐进过程,显然需要另辟蹊径,使农民实质上退出土地经营,即农民通过流转等各种方式转让出土地经营权。因此,只有明确和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能,完善农民同土地的关系,让农民在明确自己权利的情况下放心流转、带着土地进城,如此才能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