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业机构改革

一、机构演变:从林垦部到国家林业局

森林资源具有多种效益,国家十分重视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发展。森林资源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65],管理全国林业经营和林政工作。林垦部设置四司一厅,分别为林政司、造林司、森林经营司、森林利用司和办公厅。

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将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其所管辖的垦务工作移交给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负责(见图3-4)。

1954年1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1956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林业部和森林工业部合并为林业部。同时,扩大地方权限、下放森工企业管理权,各省营林体制与森工体制合二为一,分别组成地方林业厅。

1970年5月1日,农业部、林业部和水产部合并成立农林部。

1978年4月24日,国家林业总局成立。

1979年2月16日,农林部撤销,成立农业部和林业部。

1997年3月10日,林业部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

目前,我国对森林资源采用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东北、内蒙古、西南大片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以林业局为主进行管理;其他森林资源则由省、地、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见图3-4)。

图3-4 我国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历史沿革(截至2016年)

二、规制改革:由以木材生产为中心向森林可持续经营转变

我国现行的森林资源法律为1998年修订的《森林法》。相关的法规规章主要有:《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

林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林地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管理、森林资源与生态保护等。

随着对林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我国的林业管理经历了由以木材生产为中心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转变[66]

1950年,党和政府提出了“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的林业建设总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发展为“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胡运宏、贺俊杰,2012)。这一时期,国家还对山林权属问题作出了界定,确立了国有林和农民个体所有林。

改革开放以后,大力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强调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我国林业政策的重点,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理念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逐步被放弃。林业工作也从主要抓发展林业产业,转向了重点抓造林绿化、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荒漠化防治及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国家先后实施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以及绿化太行山、沿海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平原绿化、黄河中游防护林等生态工程。特别是1998年特大洪灾之后,我国林业发展继续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国家又相继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等工程。为了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国家还于2009年全面部署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