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讲义(第二版)
- 罗翔
- 2621字
- 2025-07-01 16:08:09
011 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某省有一个惊悚案件,一位女士上访,手段极端。她的儿子被人杀害,她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结果她把儿子的人头剁了下来,提着人头进京上访,你想一想,把人头往信访工作人员面前一摆,多么可怕。29
问题在于,她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吗?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从形式上来说,她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的构成要件。但要成立犯罪,还需要证明她实质上侵犯了法益。
侮辱尸体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呢?有人说是公共秩序,毕竟它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的扰乱公共秩序罪。然而,公共秩序这个说法太过模糊,如果不归结于某种具体法益,“公共秩序”一语就无法起到任何限缩刑罚权的目的,买票不排队,随地乱吐痰,说话不友好,似乎都侵犯了公共秩序。因此,侮辱尸体罪所侵犯的公共秩序,具体说来应该是对于尸体侮辱,强烈地冒犯了公众情感。
为何会有这种冒犯呢?我思考了很久。
我最初认为,侮辱尸体罪侵犯的具体法益不是尸体的利益,而是遗属的尊严。母亲把儿子人头给剁下来,是出于对儿子的爱,而非仇恨。虽然这是一种极端的爱,但这种爱并没有践踏遗属的尊严,所以这种行为是法律应当宽赦的,不构成犯罪。然而,有同学向我提出了一个问题,他说如果侮辱尸体罪侵犯的是遗属的尊严,那侮辱亲人的尸体岂不是不构成犯罪呢?比如张三从小母亲过世,被父亲带大,父亲嗜酒如命,一喝多就会殴打张三,张三受尽折磨。在张三高三的时候,父亲也因喝酒导致酒精中毒而死。张三没有心思参加高考,只能出来打工。因为没有学历,张三受尽世人歧视,生活非常艰辛。张三认为这一切都是父亲害的,所以一次趁着酒劲,在一个电闪雷鸣之夜,把父亲的尸体从墓穴挖出,用皮鞭猛抽尸体,发泄自己的愤怒。这种行为虽然没有侵犯遗属的尊严,但难道不也是对公众情感的强烈冒犯,难道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吗?
直觉告诉我,张三的行为是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显然侮辱尸体罪所侵犯的法益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遗属的尊严。人类的尸体和动物的尸体给人带来的视觉冲击和情感冲击是不一样的。当你在路边看到动物的尸体,你可能无动于衷,但是如果你看到人类的尸体,你不可能如此冷静。人之尸体是曾经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的印记,对尸体的尊重其实也是对这个曾经活着的人的尊重。因此,侮辱尸体罪所侵犯的法益依然可以归结为对人的尊重,当人类的尊严被亵渎,自然会对社会大众造成强烈的冒犯。在割头上访案中,母亲采取的极端行为不存在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很难对大众情感造成强烈的冒犯,但张三鞭尸案则完全相反,他亵渎了人类的尊严,强烈地冒犯了公众情感,构成侮辱尸体罪是合理的。
这些案件提醒我们在进行刑法解释时,一定要朝着刑法的目的去进行,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是想当然地被视为犯罪,除非它违反了伦理道德,如果一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鼓励的,那它绝对不是犯罪。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与割头上访案类似,有一个水葬母亲案。28岁的农民工王某,其母猝死于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无力负担上千元的火化费,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被刑拘。30
如果你是司法人员,忍心这么定罪吗?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正义真的存在吗?
有一个基本的问题:这个世界上存在正义吗?正义是人的发明还是人的发现?正义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有人认为正义是主观的,只是人类的一种设计。如果你持这种观点,或许你就根本性地否认了正义这个概念。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争论,早在古希腊柏拉图的年代就探讨过,在《理想国》一书中有三派鲜明的立场。
第一派,柏拉图假苏格拉底之口,认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派,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强权即真理。
第三派持怀疑论,不知道有没有正义,也许有,也许没有,一直处于怀疑之中。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以非常严谨的逻辑,彻底地驳斥了相对主义。我认为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上,当你认为一件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如果没有正义,那么你所说的不正义毫无意义。在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其次是经验论,我们每个人都会经历一些不正义的事情,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是不是渴望正义概念的存在?大家注意到,人的所有感觉一定有所投射的客观对象:我渴了,所以一定有水的存在;我饿了,所以也有食物的存在;甚至包括我有性欲也一定有欲望所指向的对象。那么人类为什么有对正义的感觉,因为一定存在一个正义所指向的对象,否则这种感觉从何而起?
最后是类比论,如果我们将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客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并非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也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断挑动着法律人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就叫做正义。
抛开逻辑论、经验论、类比论,还有很多立场说明正义的客观存在,比如认识论,很多人陷入了一种怀疑主义,认为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正义。
那我想邀请你来思考一个问题,大家的认识论来源于理性还是来源于相信?
怀疑主义当然有理性的成分,任何理论都要接受质疑,但是彻底的怀疑主义则是理性时代的诅咒,我们大多数人没去过南极洲,但自然认为南极洲客观存在。你也无法回到秦朝,但你会认为秦朝是存在的。如果你坚持一种彻底的怀疑主义立场,你所有的认识论都是不稳固的。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看见的不用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
对于怀疑主义,有一个问题值得反思:你用以怀疑的怀疑本身是否也值得怀疑呢?
想一想
携带火柴进入电影院,能不能解释为携带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