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律师现场核查

第42条 现场核查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网络股东大会,律师应全程参与网络股东大会,使用网络会议平台为其开通的律师权限在后台对参会股东的身份进行核验,并应当通过网络视(音)频、网络会议平台投票系统及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网络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审慎监督及复核。

第43条 出具法律意见书

受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说明:律师采用的出席网络股东大会的方法、律师出席网络股东大会能获得保障并使律师能全过程了解网络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过程与内容、律师对出席网络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的核查程序与方法、公司是否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出席网络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的权利、网络会议平台是否对股东出席网络股东大会行使权利进行了必要的保证、网络会议平台投票计票系统是否完备与准确、网络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否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