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议案审议股东发言、质询、讨论

第26条 主持人设置禁言权限

会议主持人受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召集人的委托,应当实时维护网络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确保网络股东大会的有序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在网络股东大会上发言或作出报告时,如果发生影响会议秩序的事项,主持人有权对影响会议秩序的相关参会人员设置禁言等限制措施。

第27条 股东发言权

出席网络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在征得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均有权在网络股东大会上进行发言,对所提出的议案内容进行正面的或反面的评论或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出席网络股东大会的股东,在客观条件允许及会议秩序有保障的情况下,应当尊重股东拥有平等的发言权。

股东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发言可采用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网络会议平台应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对视频、音频、文字进行实时同步,使得所有参会人员均可同步实现网络会议的可视、可听,确保会议有效的互动与交流。

第28条 股东意见的收集

董事会秘书有权收集股东发言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在与会股东人数众多或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利益或观点相同或相近的股东合并发言,确定发言股东人选,并提交主持人。

为符合网络股东大会节约时间与集约资源的原则,董事会秘书或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参会人员提供书面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安排问题的集中回答。

第29条 股东发言权的保障

网络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不应人为地限制股东行使发言权,同时,主持人也不应根据股东持股数量的多少对股东发言权有所偏重。若议案为大股东提出的,则主持人更不可限制或拒绝中小股东对议案提出自己的意见。

股东发言时,主持人为保障发言秩序,有权对参会的其他相关人员设置禁言。公司应当提供被禁言的股东要求发言的沟通渠道。

第30条 接受股东质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网络股东大会上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