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要忘记程序的作用
从监督角度看,1994年《预算法》第69条的规定可谓严格:各级政府每一预算年度要至少两次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但从实际操作看,由于决算按年度编制,每年报告两次以上的都有可能流于形式。
而从程序角度着眼,考虑到决算是要报人大或其专委会、常委会全面系统地认真审核的,也就是这一次报告是“跑”不了的,再规定每年两次以上,没有针对性;不如再具体、明确地规定一次中期报告,这样更好操作、更易落实。故2014年《预算法》修正时,将上述内容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6月至9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新法第86条)。这里没有提几次,但显然只能有一次,或者说一次足矣。
2014年修正《预算法》时,在新法第77条第1款中增加了一个新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在报国务院审定前,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如此规定,不仅仅是一个增加监督的问题,也是审计关口前移、减少违法或者不当的收支、提高决算案质量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