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文献综述

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内容中多次使用了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在日益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本书通过对CNKI、SAGE等中外文献数据库的检索和分析发现,目前国内外有关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的研究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组织的相关研究,包括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组织功能、发展方向和策略等;二是对教育治理及高等教育治理的内涵、高等教育治理的模式、高等教育治理的现代化等的研究。而关于研究生教育治理,以及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的相关文献数量较少。具体而言,目前国内外文献的研究概况如下。

一 国内外有关社会组织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西方公共管理存在的一系列危机引起了一场规模持久的行政改革。这一改革使公共事务的管理模式由政府主导,转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组织在社会各项事务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并广泛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由此,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进入国外学者视野,并成为研究的焦点。

(一)社会组织的定义及分类

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在目标一致的基础上,以群体形式共同从事各种活动,包括政府、军队、氏族及学校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指群体有意识地组合、集聚资源,达到实现特定目标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社会团体。[15]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和全球化的不断加快,我国社会逐渐涌现出一批介于“公域”和“私域”之间的组织。有学者根据这类组织的特征,将它们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公共组织”“第三部门”等。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从多视角、多角度对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其中,王名把社会组织又称为“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认为社会组织是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16]张尚仁在将社会组织的基本特性界定为合法性、自主性、自律性和服务性的基础之上,将社会组织界定为政府与企业外,面向社会提供某个领域的公共服务的法人实体。[17]周晓梅等认为,社会组织是依法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组织。[18]

在国外,因为不同的文化、风俗及观察视角,社会组织在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包括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在美国,所谓的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美国国内税法,并把它定义为:“非营利组织系组织之一种,该组织限制将盈余分配给组织的人员,如组织的成员、董事或理事等。”[19]沃尔夫指出,非营利组织是具有公共服务使命,其治理结构避免获得组织自我利益或个人私利,免付联邦税,给予它们的捐赠能够获得税收减免的特殊法律地位的一类组织。[20]非政府组织简称为“NGO”,早在1949年联合国就使用了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但是,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统一定义。美国学者萨拉蒙认为社会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特点。[21]这一观点得到了国际学者的普遍认同。美国学者莱维特在1973年就提出,在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有大量的组织从事着政府与私人企业不愿意做或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这类社会组织可称作第三部门。[22]有学者研究指出,社会组织这一概念使用得最为普遍,具体是指政府组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23]

在我国,有关组织和学者依据不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了分类。其中,以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和管理为标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刘淑珍等把社会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大类(见表1-4)。

表1-4 我国社会组织分类体系

以职能为标准,王名把社会组织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准行政组织、事业组织、公益组织和中介组织。以社会组织是否在民政部门登记为依据,张萃萍将社会组织划分为三大类:合法存在的社会组织、纯民间组织和无须登记的合法社会组织。[24]黄震海认为,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社区活动组织。[25]

(二)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社会组织作为助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发展的助推器,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承载体,也是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者。但是,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为此,国内学者从不同层面、运用多种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崔月琴认为,我国社会组织正在经历组织隶属、结构、制度、功能等方面的调整和转变。这一转变既涉及管理层公共性构造转换进程中的“官-民”转换难题、“制度性限制”,也包括公共性构造转换进程中的公益效率低下与信任缺失。[26]严振书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着四个方面的挑战: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两难选择”、社会组织的“准政府模式”、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缺憾”,以及社会组织自身在发展中面临的人才短缺、资金缺乏、能力不足和社会支持欠缺等“四大现实因素”。[27]文军认为,从社会组织的角色实践来看,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遭遇到一个很大的瓶颈使社会组织在现实中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制约性因素,其中最为主要的是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动性有待发挥,行动力也多有不足,由此导致社会组织的角色功能难以实现。[28]王建军的研究指出,我国的社会组织从总体上还尚未摆脱“登记难”“生存难”“发展难”和“监管难”的困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不足、政府和社会的扶持力度不够、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不到位、组织内部管理不善。[29]马庆钰指出,从发展现实来看,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着:理念上,政府及行政部门对于社会组织的警惕多而信任少;政策上,说得多而落实少;体制上,层级多而效率低;管理上,管制多而服务少;法制建设上,法规多但效力低等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30]

(三)社会组织的发展策略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它既可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也可能成为消极的阻碍因素。因此,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理关系,成为新时期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刘淑珍认为,在公共治理结构转型的背景下,要推动社会组织职能定位向服务社会、代表社会利益转型;推动与政府的关系由传统的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关系,向平等的合作互补关系、协作关系、契约关系、指导关系转型;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由事实上的控制、防范为主转向真正的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转型。[31]周红云认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要在遵循切实转变认识,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政府真正让渡空间,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实行增量改革,在完善现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三个原则的基础之上,提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应以社会组织的科学分类为前提,实施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完善社会组织的立法;以法治为前提,完善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体制;建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32]陈莲凤认为,当前我国应以改革思路为导向,大力发展社会组织。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独立性建设,确保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地位;通过推进政社分开,谋求社会组织发展的主体空间;通过加强社会自治,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33]对于国家而言,马庆钰认为,“十三五”时期国家应进一步提升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注意力和扶持力,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来确立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向、原则和目标,并以简政放权和促进参与为落脚点来确定党和政府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议程和改革重点。[34]2015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指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成立、自主办公、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这一政策的出台,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 国内外有关教育治理研究

自1989年世界银行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增长》报告中描述非洲面临的可持续发展危机时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之后该词在各国政治和管理等多个领域中被频繁使用,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治国理政的核心观念和主要趋势。正如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休伊特指出的:“今天的联合国、多边和双边机构、学术团体及民间志愿组织关于开发问题的出版物很难有不以它(治理)为常用词来使用的。”[35]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做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报告中“治理”一词被提及42次。

(一)治理及教育治理的概念

鲍勃·杰索普根据词源解释指出,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古拉丁语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作。[36]长期以来治理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它新的含义,使治理一词广泛运用于公共政策分析领域。在经济学领域,林毅夫、Townsend、Hirschman等人所谓的治理主要指公司治理,它既可以是一种制度安排,也可以是一种组织结构框架,还可以是一种控制、决策过程。在政治学,尤其是国际政治领域,学者们对治理理论的论述通常在民族国家权力“空洞化”或民族国家“终结论”背景下展开。1991年,世界银行把治理定义为:通过建立一套被接受为合法权威的规则而对公共事务公正而透明的管理。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对治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7]

在学术界,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Z.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等文章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38]他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罗伯特·罗茨详细列举了国家治理、公司治理、新公共管理治理、善治治理、社会一般控制系统治理和组织网络治理等六种不同的治理定义。[39]格里·斯托克围绕五个论点对治理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指出治理不同于统治之处。他认为,治理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点;治理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和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40]罗德斯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统治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41]弗朗西斯·福山将治理界定为:政府制定和实施规则及提供服务的能力,而不论这个政府民主与否。[42]

在国内,部分学者对治理的概念及内涵也进行了初步探索。俞可平认为,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以满足公众的需要。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它特别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43]因此,从这一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治理和统治存在包括权力主体、权力性质、权力来源、权力运行向度、权力作用范围等诸多不同,治理的权力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组织等,其权力更多的是协商,权力的来源更多的是契约,权力的运行向度更侧重平行,权力作用的范围更广等。瞿振元认为,“治理”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多元利益主体围绕共同的目标协调与互动的过程。[44]

教育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为此,国内外学者对于何为教育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托马斯·J.萨乔万尼认为,教育治理关注的是联邦机构、州教育厅和地方学区等政治单位所行使的权力和工作职能,同时关注作为管理职责和管理功能的复杂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社会习俗。[45]褚宏启认为,教育治理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利益群体和公民个人,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进行合作互动,共同管理教育公共事务的过程。[46]教育治理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而且包括非政府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它们进行合作管理、共同管理和共同治理。吴景松认为,教育治理是众多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在公共教育领域建立的一致获取的认同,以便落实公共教育目标,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学校、政府与社会之间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良性互动。[47]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通过实践研究认为,教育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公民个人等多元教育治理主体对教育公共事务进行协作管理,以增进教育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48]

(二)高等教育治理的解析

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问题。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必须要面对教育治理的主体、治理的机制、治理效果及其评价等问题。随着高等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的提升,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也随之发生着正向变化,呈现出规律性。扩大高等教育治理的社会参与,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对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基层民主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提高高等教育治理的社会参与程度,实现高等教育良治,需要政府、社会和高等教育机构共同做出努力。[49]曾婧认为,高等教育的治理,首先意味着政府的角色或功能的重大变化,政府不再是高等教育产品的唯一供给者,在资源配置方面,将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50]周光礼指出,高等教育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决策权力的分配。中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必须回答的十个问题是:政校分开、社会问责、举办体制、法人治理结构、大学董事会、大学校长遴选机制、学术权力、大学内部组织构架、基层学术组织自治和大学章程建设。[51]潘懋元等认为,高等教育治理具有特殊而复杂的规约机制,按其功效可分为:规范机制、动力机制、保障机制和协调机制。规范机制是通过政策法规、大学章程以明确彼此的权责边界;动力机制可使高等教育治理更为有效,在组织决策和目标激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保障体制是通过多样化的资金投入和明确的责任制以保证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协调机制通过分权制衡和多主体协同参与等方式来减少违约风险。[52]别敦荣指出,从功能看,高等教育治理包括参与投资举办、咨询决策、监督问责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从构成要素看,高等教育治理包括思想、组织、制度和能力等方面。[53]游旭群等认为,高等教育治理是政府、高校和社会之间控制、协调和权力分配的方式。该研究运用利益相关者角色对高等教育治理进行了再造。再造意味着政府由教育提供者和操作者转变为教育质量的保证者和监督者;高校坚守学术研究,融入社会发展,成为具有学术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独立法人,社会积极参与到高校的投资、创立及管理中。[54]

与此同时,国内外相关学者对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及地区高等教育治理中的治理特征、治理模式、治理范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比较和借鉴。徐来群把美国公立高等教育的治理模式概括为四种类型:一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规制型治理模式,二是以分权为主要特征的市场型治理模式,三是以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复合型治理模式,四是无缝隙治理模式。[55]李忠华、单伟峰在对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梳理的基础上,认为美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具有如下特征:全员共同治理,确保治理高效;坚持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主体职责清晰,相互协调制衡;权责层次分明,确保决策效率。[56]甘永涛则将全美50州公共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划分为分割式、统一式、无缝隙式和社区服务式四大类型。[57]在分权制的美国,虽然各州的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但是各州政府在高等教育治理中均发挥着核心作用。20世纪80年代末,埃姆斯·麦克基尼斯将美国各州高等教育管理机构划分为统一治理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规划机构三类,该分类得到了广泛认同。[58]20世纪90年代,弗兰克·博文等将州立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划分为四类:联邦型管理系统、统一型管理系统、同盟型管理系统和同盟型院校。[59]托德·杰巴兹依据各州教育官员产生的方式不同,将高等教育的治理模式划分为四大类。[60]杨文明在对美国州级高等教育治理组织研究中认为,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组织在定位方面具有地方性特色和中介性特点,职能具有多样性和市场性特征。[61]

欧洲高等教育作为世界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于高等教育治理的研究成果一直非常丰硕,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值得我们特别关注。Luciana Lazzeretti和Ernesto Tavoletti 在解释和比较近年来欧洲各国在向高等教育治理转变的过程中发现,瑞典、丹麦、法国、德国、英国和荷兰在中央政府层面和高校或“合作体”的转变水平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国高等教育治理转变的首要特征是具有本国特色,但是,大多数国家在高等教育治理中一般倾向于新管理主义模型。作为欧洲传统高等教育大国的英国,其高等教育治理的有关内容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当前,相对于日益强调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治理模式,英国的高等教育则日益走向分权化的治理模式。其中,教育基金会在英国高等教育治理中的作用逐渐强化是一个突出的表现。杨贺盈、徐春霞、张洪峰等分别对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会在英国高等教育治理中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发现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在英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法律规定的新的高等教育治理主体。崔艳丽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中认为,高等教育市场化是英国高等教育治理的主要举措之一。历经30多年的发展,英国构建了政府掌舵、市场运行、社会参与的高等教育治理框架:政府决定高等教育治理路径,市场机制激发高等教育活力,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代理及其与大学的缓冲,非政府力量参与政策网络协调。[62]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深化、博洛尼亚进程持续推进,欧洲一体化的高等教育治理模式更值得我们期待和关注。王处辉等的研究指出,目前欧洲高等教育治理的研究逐步形成了比较特定的分析框架,其最新的研究成果更是将教育治理的内容指标化。在此基础之上,该研究分别从国家中心模式、市场导向模式和学术自治模式对高等教育治理进行了深入分析。[63]孔令帅等研究指出,随着全球化日益深入发展,全球高等教育面临着众多挑战和机遇,需借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从宏观层面进行治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高等教育治理政策经过不同阶段的发展,在全球高等教育治理领域扮演着协商者、倡议者、构建者及促进者的角色。[64]

(三)研究生教育治理解析

研究生教育治理是教育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有关问题研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赵娟娟等认为,治理视角下的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应重新界定政府、社会、培养单位三者应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其中,社会组织作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主体,既要有独立组织并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自我处理和决策组织内部诸事务的管理等权力,也要在提高自身学术的权威性、为社会及时发布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反映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方面承担社会责任。[65]特别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迈入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发展的新时期,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需要重新调整和分配各利益主体权力,重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白榕从治理的视角出发指出,研究生教育评价的社会主体包括各学术团体、专业协会、专门的社会评价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它们拥有自主组织并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权力,对该社会组织内部诸事务的管理享有自我处理和决策的权力,对政府主体及高校主体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社会主体也要接受政府监督、信息公开和自我约束等责任。[66]袁本涛等认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存在中央管理机构权力集中、省级管理机构权力缺失、高等学校主动性长期不足和中介组织作用难以发挥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传统公共管理理念转变为治理理念,从计划经济下的研究生教育行政管理范式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研究生教育治理范式,需要各利益主体共同合作,明确彼此的职责和关系。[67]杨斌认为,在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权力关系重构中,需要对大学和政府、大学和社会、大学和院系这三种关系重新进行定义。在大学和政府的关系中,中央政府要从研究生教育的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逐渐转为协调者和质量监督者;大学和社会的关系体现在大学与产业界的互动日益频繁,穿插在人才培养的不同阶段和过程当中;大学和院系之间的关系体现在研究生院管治、院系办、社会第三方评。[68]陈一远认为,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建设中,回应性是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建设的起点,多中心是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治理主体、治理载体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是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69]

三 社会组织的行为模式研究

(一)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行为模式

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了广泛深入研究。特别是随着心理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开始把有关学科的研究成果运用到组织理论当中,推动着组织行为理论的日益发展和丰富。社会组织作为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其行为既与一般组织有一致性又区别于其他组织。董克难等根据发起人和组织性质,结合自发性和行政性两个因素,对参与广东省集思公益项目的四类社会组织行为模式进行的研究表明,社会组织的类型影响着社会组织的行为模式,而社会组织的行为模式又加速了社会组织的分化。[70]特别是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易轩宇通过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博弈分析发现,协同治理模式中的社会组织是以超额收益的获取来决定合作还是不合作,进而判断与其他主体之间竞合关系建立与否。[71]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建设,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创造了社会空间和平台。因此,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主体,成为各国社会组织的重要功能和行动方向。正如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曾指出:“为了转变政府的职能并且使它重新取得业绩,重要的一步是要在社会领域中培养自主的社会组织。”[72]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环境下,完全脱离政府发展社会组织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构建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良好合作伙伴关系,一是政府要为社会组织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法律环境、推动建立多中心治理结构、建立相应的财力和政策保障体系,二是社会组织要主动慎重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时有效表达公民利益、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主动服务政府决策。[73]

(二)社会组织在高等教育及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模式

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进入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的关键期,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进入全面攻坚阶段。深入推进教育行政职能从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向公共治理转变过程中,教育社会组织要采取多种模式,提高自主发展能力;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教育组织真正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厘清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合理让渡职能空间;培养市民社会,提高公众的责任意识和社会参与能力。[74]在高等教育治理视野下,政府不再是高等教育这一准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高等教育供给的重要主体,打破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垄断控制所形成的长久封闭关系,实现了高等教育服务方式由政府垄断的单一模式向多元模式的转变。[75]金绍荣等认为,由于受政治制度、法制建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过程中存在深度性不够、独立性不强、法制不健全等问题,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民主效应、补偿效应和积能效应。为此,社会组织要实现三个转变:从“局外人”到“局内人”的转变、从“外在培育”到“内在修炼”的转变、从“单一作为”到“多元整合”的转变,才能推动我国教育治理的科学性和民主化发展。[76]瞿振元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时,普遍重视支持社会组织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这些社会组织机构大多受政府委托,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政府、高校、社会三者之间的桥梁角色,又表现出明显的中立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在治理理念下,创新高等教育评估机制。[77]张中华认为,社会应当着力建设和发展专业协会、专业鉴定机构等民间独立的组织机构,使其承担对高校办学能力和水平的评价、监督功能,并积极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威信,保证其评估、监测的质量标准,以公正、客观、独立、权威的专业意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78]

与此同时,国内外专家学者围绕各国不同类型的协会,特别是美国各类教育协会的组织状况、运行机制、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行为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修·霍金斯以美国大学联合会等美国教育协会为对象,对这些组织形成的背景、过程,组织框架及在高等教育立法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研究。他指出,美国协会组织在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维护基本的质量标准和种类多元化之间取得了极为成功的平衡。[79]艾伦·洛威尔分析高等教育协会时指出,该协会干涉大学教育和培训的途径包括设计技能框架,认证大学课程,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等。[80]在此过程中,康斯坦斯·库克、路易吉·格雷兹诺、麦克·帕森斯等,在其各自的著作中,分别从利益集团理论、权力理论等视角,对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参与教育立法、教育政策制定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协会组织作为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力量,以游说等方式,影响着政府的教育决策等行为。

同时,国内学者对国外社会组织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谢秋葵认为,美国民间高等教育协会通过利益保护、政策影响、信息提供、咨询参考、社会服务等手段,有力地降低了政府由于“无知”而依靠权力推行教育政策所带来的损害,在保持美国高等教育第三部门属性的同时有效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和稳定性。[81]黄敏等人指出,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作为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力量,在多个领域承担着重要职能:促进高等教育跨州区域协作,实现区域教育资源共享;传递高校和社会呼声,影响政府高等教育政策制定;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调控高等教育发展;规范高校及其专业办学行为,评估和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制定高等教育领域职业活动规范,捍卫活动主体权益;参与院校决策和建设,发挥监管和协同作用。[82]张亚萍通过对美、英、日、澳四国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研究指出,四国社会组织在认证、监督、咨询和质量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83]

就研究生教育治理而言,完善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提高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必须建立多种类型的教育社会组织,让其分别承担评价、智库、咨询等功能,并通过影响政府对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行为,才能有效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此,部分学者对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潘武玲、宋平等通过对国外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分析指出,学术组织和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共同构成了美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主导力量。针对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社会组织深厚的官方背景现状,有研究指出,应建立多样化、独立的社会组织。其中,评估中介组织主要负责对全国和各区域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拨款中介组织在充分调研各地区及各高校研究生教育学科结构、类型结构等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研究生教育经费分配方法,供相关政府部门参考;信息咨询中介组织主要负责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研究生教育信息,提出决策建议,利用自身的学术性、专业性优势,向社会提供研究生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使得各利益主体能够更好地参与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治理。[84]以学术研究和专业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向社会类智库转变,这是社会活力的体现,更是社会发展理性化的显现。[85]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原会长赵沁平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为研究对象指出,作为社会性学术组织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其作用和价值就是提供各类学术服务:服务会员,提高会员的研究生教育职业水平;服务学科,引领研究生教育的学术研究,促进研究生教育学学科建设;服务社会,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86]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作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二级学会,从学术共同体、智库、第三方和会员之家四个维度明确自身定位,打造了研究、交流、咨询、培训、评价和信息六大平台,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87]

综上所述,国内外众多学者以多样化的视角,对社会组织的内涵、分类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围绕治理和教育治理、高等教育治理、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概念、特征等进行了深度解析;针对社会组织自身及其在高等教育中的行为模式,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从多层面开展了系统研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取得,为本书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拓宽了研究视野,有利于本书在吸收和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索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价值取向、地位与作用,明晰社会组织与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边界等。

综观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关于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模式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在视角上缺乏将社会组织作为研究生教育治理主体之一的相关系统性研究成果;二是缺乏对社会组织在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动力与阻力、功能与行为模式、责任与权力边界等问题的深入、细致研究;三是现有研究成果中对我国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方式、运行机制、组织框架等问题的研究不足;四是对国外相关社会组织在本国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作用、行为模式,内部组织结构、运行方式,与政府、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系统。总之,国内外学者对本书中的相关问题研究的不足,为本书以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模式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