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监管

原中国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监管比例限制和风险监测比例,通过设置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集中度过高的投资行为,降低集中度;二是投资能力的准入,保险公司需向原保监会备案取得相应投资能力后,才能投资高风险投资品种;三是偿付能力监管,通过对不同资产,设置不同风险因子以增加高风险资产的资本消耗;四是资产负债匹配监管,推动保险公司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良性互动,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匹配风险。

(一)监管比例限制

2014年2月19日修订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就大类资产监管比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风险监测比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大类资产监管比例规定了保险公司配置某一大类资产的最高上限。其中:①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②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③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④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规定了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的上限。其中:①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②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风险监测比例是为防范资产的流动性、高波动性等风险,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类别资产等制定监测比例,主要用于风险预警。主要包括:①流动性监测。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上述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7%,未开展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除外。②融资杠杆监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融入资金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③类别资产监测。投资境内的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AA级)以下长期信用评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0%,或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或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或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5%,或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0%。保险公司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向保监会备案报告,原保监会将其列入重点监测对象。

(二)投资能力准入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和保险资金的特性,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监管。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原则,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做了规范。2018年新修订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渠道: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符合原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保险公司在开展某项投资前应取得相应投资能力备案。

另外,原保监会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在具体投资品种方面的投资行为。例如,2009年原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要求保险机构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明确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备案标准。2013年原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明确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七类,分别是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原保监会主要根据其颁布的法律法规,明确每项能力所需要的人员、资本、系统、制度等标准。

(三)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我国现行的“偿二代”监管体系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大支柱框架。在风险分层理论、三支柱的逻辑关联、资产负债评估框架、寿险合同负债评估、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风险综合评级(IRR)、市场约束机制等多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中国新兴保险市场的特征。

偿付能力充足率[2]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反映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原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核心指标,原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二代”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指标从“偿一代”中单一的资本和业务规模升级为三大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前两个指标反映公司量化风险的资本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反映公司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全部风险的状况。相比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不同风险的业务对资本金的要求不同。“偿二代”首先区别了不同资产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类别,根据不同资产设置不同的风险因子,高风险资产设置高风险因子。接着通过加总计算出投资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资本消耗,高风险投资会消耗更多资本。资本消耗会约束保险机构,从而增加低风险资产的配置。

(四)资产负债匹配监管要求

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应是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但多年来一直未落到实处。最近两年,原保监会加大了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制度的建设力度。2017年,原保监会下发了包括《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在内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系列文件。系列文件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管框架、评级方法以及对应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希望推动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在保险资金运用中遵循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充分互动,从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期限结构匹配,是指保险公司能够维持资产端现金流和负债端现金流在期限结构上的相对匹配,控制和管理期限错配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目标。成本收益匹配,是指保险公司持有资产的收益能够覆盖负债成本,具备一定的持续盈利能力,防范利差损风险。现金流匹配,是指保险公司持有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能够维持公司流动性充足,防范流动性风险。

系列文件还从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加强预防与监控措施三大方面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提出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重点是确保数据真实性和落实分账户管理。①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资产负债管理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成立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加强预防与监控措施明确了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压力测试、绩效考核、管理报告等方面的要求。①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建立资产端与负债端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所需的模型,选择适当的管理工具。③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压力测试在资产负债管理决策中的应用,评估分析潜在风险因素对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明确资产负债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和标准,将资产负债管理的指标纳入相关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⑤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监控和报告程序,定期编制和审议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